事故车辆未定损即修复,费用谁来赔?

长沙晚报网2024-06-01  30

导读: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郝立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修理车辆前,应与事故相对方及相关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定损,或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确定维修内容和修理费用。但如果未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6月1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郝立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修理车辆前,应与事故相对方及相关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定损,或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确定维修内容和修理费用。但如果未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定损,能否依法获得赔偿呢?5月31日,天心区法院通报一则案例,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各自的保险公司查勘现场,由保险公司在合理期间定损,并提供修复方案。

  2022年10月13日,李某驾驶的小汽车与许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双方在车辆维修、赔偿事宜上产生了分歧。协商未果,许某便将李某和其车辆投保公司一起诉至法院。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其有急事,在交警在场并相信李某所称车辆购买全险的情况下,自行驾车驶离了现场。后将事故车辆送修联系对方保险公司时,才得知李某只购买了交强险。因李某拒绝赔付,我只能先行向维修单位支付了维修费。”许某表示,由于李某及其保险公司不予认可其主张的车辆左前大灯维修费用,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共计13000元。

  李某则认为,许某未确定车辆损坏情况、未报保险的情况下自行离开事故现场,涉案车辆送到维修公司的时间不详,后又自行拆解车辆左前大灯,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故应各负其责,各修各车,不应由其支付这笔费用。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对事发后协商过程各执一词,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在车辆送到维修公司时许某已对车辆进行了部分拆解,其他事实法院无法查实,但可以认定双方在车辆损失情况及维修事宜发生争议后,均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现车辆已完成修复,无法对车辆进行鉴定,双方都有过错。结合维修工单等证据,法院对维修费用26000元予以认定。许某径行对车辆进行修复,其直接处置行为导致车辆受损情况以及维修费用难以确定,且车辆维修一般以修复为原则,其不能证明左前大灯内角脱落属于必须更换大灯情形,应自负部分费用,故法院酌情认定自负13000元。折抵后,维修费用13000元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即李某承担6500元;李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2000元,超出范围4500元,由李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各自的保险公司查勘现场,由保险公司在合理期间定损,并提供修复方案。”本案一审承办法官匡迪琪提醒,如双方分歧较大,或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间定损并指定修复机构,车主可自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及修复方案进行评估,法院可对修复费用予以认定。“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定损,车主也未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评估,而是径行对车辆修复,其直接处置行为导致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评估已修复车辆的当时损失情况,应自负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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